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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擬保留環評資質脫鉤的,列入第二批的,應于2016.5.10前上報脫鉤材料關于推進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相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2016年12月31日前環保系統環評機構需要全部完成脫鉤。目前,尚有150余家機構沒有脫鉤,時間緊迫,任務繁重,請省級環保主管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調度和督辦工作。為確保脫鉤任務按期順利完成,現就后續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擬采取將環評業務轉至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機構或國有股份轉讓等方式脫鉤的機構,列入第二批的,原則上應于2016年5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脫鉤申請材料;列入第三批的,原則上應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脫鉤申請材料。
二、列入第二批且資質有效期在201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期間內屆滿的脫鉤機構,列入第三批且資質有效期在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屆滿的脫鉤機構,無需再向我部上報資質延續申請材料,可直接上報脫鉤申請材料或注銷申請材料。
三、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注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項目清單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和有關環評機構要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機構與人事等相關政策,嚴防脫鉤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人員妥善安置。要嚴格執行《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等有關要求,做好廉政風險防范工作。
五、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和環評機構,在脫鉤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我部將給予積極指導和幫助。2016年,我部將對重點地區和進展較慢的地區開展現場調研和督辦,定期公布脫鉤工作進展情況,對逾期未完成脫鉤的環評機構,予以注銷資質,并向社會公開。
根據《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2016年12月31日前環保系統環評機構需要全部完成脫鉤。目前,尚有150余家機構沒有脫鉤,時間緊迫,任務繁重,請省級環保主管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調度和督辦工作。為確保脫鉤任務按期順利完成,現就后續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擬采取將環評業務轉至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機構或國有股份轉讓等方式脫鉤的機構,列入第二批的,原則上應于2016年5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脫鉤申請材料;列入第三批的,原則上應于2016年11月10日前向我部上報脫鉤申請材料。
二、列入第二批且資質有效期在2016年5月10日至6月30日期間內屆滿的脫鉤機構,列入第三批且資質有效期在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屆滿的脫鉤機構,無需再向我部上報資質延續申請材料,可直接上報脫鉤申請材料或注銷申請材料。
三、省級及以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自脫鉤時限到期前3個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編制委托。之前已經承接的項目,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由原環評機構繼續完成,原環評機構如注銷,由其歸屬的直屬單位繼續完成。項目清單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四、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和有關環評機構要嚴格執行財務與資產、機構與人事等相關政策,嚴防脫鉤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確保人員妥善安置。要嚴格執行《關于嚴格廉潔自律、禁止違規插手環評審批的規定》等有關要求,做好廉政風險防范工作。
五、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和環評機構,在脫鉤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我部溝通,我部將給予積極指導和幫助。2016年,我部將對重點地區和進展較慢的地區開展現場調研和督辦,定期公布脫鉤工作進展情況,對逾期未完成脫鉤的環評機構,予以注銷資質,并向社會公開。